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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产品海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30

三、相关退运规定及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的通知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七)综合统计司关于1999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   (八)关税征管司关于承包工程退运货物征税问题的批复 

四、其他说明   

(一)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退运货物”(4561);  

 (二)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写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内填写退运原因;   

(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其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填报“全免”;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征免性质填报“一般征税”(101),征免规定填报“照章”; 

  (四)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进(出)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  

 (五)退运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填报“中国”(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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