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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出口退运需要的手续

发布:2020-05-18 15:26,更新:2023-12-3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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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退运货物

定义:直接退运货物是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属于直接退运货物,应当按照一般退运货物办理退运手续。


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①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②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③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④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的有权凭证明的

⑤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INV、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海关按行政许可程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受理并批准直接退运的,制发 “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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